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