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