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5-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