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