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 发布:2015-04-24 共 1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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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四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五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十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九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六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