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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