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