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四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