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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