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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