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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