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