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八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