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