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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