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