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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