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