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