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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