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