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