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