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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