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