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