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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