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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