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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