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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