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