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