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