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六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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