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