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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