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