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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