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