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