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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