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