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