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