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