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