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