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