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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