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