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