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