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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